发布时间:2017-07-03 浏览次数:2875 文章来源:博雅翻译(上海)公司
编号:1-2
用人单位为未入境的外国高端人才(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者)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入境后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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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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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
用人单位为未入境的外国高端人才申办 《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入境后申办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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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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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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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5-6
用人单位为未入境的外国高端人才(计点积分达85分 以上者)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入境后申办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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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7-8
用人单位为未入境的外国专业人才申办 《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入境后申办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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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10
用人单位为未入境的外国专业人才(计点积分达60分 以上者)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入境后申办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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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
用人单位为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外国高端人才(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者)直接申办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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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
用人单位为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外国 高端人才直接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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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
用人单位为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外国高端人才(计点积分达85分以上者)直接申办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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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4
用人单位为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变更国籍、单位、 岗位的外国高端人才(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者)申办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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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5
用人单位为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变更 国籍、单位、岗位的外国高端人才申办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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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6
用人单位为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变更国籍、单位、 岗位的外国高端人才(计点积分达85分以上者)申办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事指南
1、依法设立,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外国高端人才(计点积分达85分以上者)是指经过“积分要素计分赋值表”打分,分数在85分以上的申请人。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参阅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官网http://www.shafea.gov.cn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博雅翻译(上海)公司:021-52655155,13817937934,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汉中路158号汉中广场1112号(上海人才大厦斜对面)
3、提交所有上传材料原件到受理窗口核验。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工作资历证明: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满足积分年限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
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及认证材料: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4、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国外专业资格证明,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获得专业资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对原件公证。职业资格证明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获得的,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对原件公证。
5、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6、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7、申请人有效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最近的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8、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9、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随行家属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子女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人出生证明或结婚证书或公证证明)、体检报告(18周岁以上家属)以及电子照片(要求与主申请人一致)。随行家属包括配偶、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
10、随行家属有效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最近的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11、汉语水平能力(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等)。
12、注销单:属于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的,应先行注销现有工作许可。
13、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1、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认为中文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2、关于文书领事认证规定可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http://www.cs.mfa.gov.cn/),或具体联系相应的中国驻外使、领馆。
3、通过计点积分达到高端人才标准的,应提供相应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明、汉语水平能力(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等)、来华工作年薪的收入证明、工作资历证明材料以及计点积分表等材料。
4、已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申请办理过《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且已上传过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和工作资历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可不提交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申请岗位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相同的,可不提交工作资历证明材料。申请岗位(职业)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职业)不同的,应提供工作资历证明。
5、境外合同提供者申请来华工作许可,除提交上述所有材料外,还需提交在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双方主体、工作地点、合同服务内容、申请人岗位及工作内容、在华工作期限、签字页)。
6、不符合直接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情形的,但已入境的申请人,须按新办《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程序办理。
7、用人单位未变更但岗位变更新办证时,可免提供最高学历认证。
8、网上审批通过10日内,用人单位凭受理单到受理窗口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9、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业务,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一人一事一委托。
1、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
2、审查期限:5个工作日(以受理窗口核验书面材料原件并确认无误为准)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静安区梅园路77号
2、网上接收
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也可直接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首页http://www.safea.gov.cn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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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
用人单位为企业集团内部人员流动的外国高端人才 境内直接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事指南
1、依法设立,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包括(1)经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或备案同意的副省级以上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人才引进计划的入选者(2)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3)经过“积分要素计分赋值表”打分,分数在85分以上的申请人。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参阅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官网http://www.shafea.gov.cn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博雅翻译(上海)公司:021-52655155,13817937934,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汉中路158号汉中广场1112号(上海人才大厦斜对面)
3、提交所有上传材料原件到受理窗口核验。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高端人才认定材料:外国高端人才应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同意许可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调查。在涉及薪资事项申请时,应提交单位承诺书(承诺事项包括外国人的年薪、在沪年交税金额等,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延期时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当年的税单。
3、工作资历证明: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该项采用承诺制。其他达到外国高端人才(A类)标准的仍需提供工作资历证明。如申请人在专业领域知名奖项获奖,可提供相应获奖证明材料。
4、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四)创新创业人才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采用承诺制。
5、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国外专业资格证明,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获得专业资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对原件公证。职业资格证明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获得的,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对原件公证。
6、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7、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8、申请人有效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最近的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9、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10、注销单:属于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的,应先行注销现有工作许可。
11、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1、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认为中文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2、关于文书领事认证规定可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http://www.cs.mfa.gov.cn/),或具体联系相应的中国驻外使、领馆。
3、通过计点积分达到高端人才标准的,应提供相应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明、汉语水平能力(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等)、来华工作年薪的收入证明、工作资历证明材料以及计点积分表等材料。
4、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及企业集团人员内部流动,指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或企业集团聘用的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地区总部与其已向许可决定机构备案的全资或合资的分公司、子公司之间(母公司与其成员公司或者成员公司之间)的相同岗位上流动(包括改任新职务或从专业岗位提升至行政管理岗位)。注销原工作许可后,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提交新工作许可申请,应符合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的基本条件。聘用岗位未变动的,可以免提交相关工作资历证明。
5、已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申请办理过《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且已上传过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和工作资历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可不提交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申请岗位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相同的,可不提交工作资历证明材料。申请岗位(职业)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职业)不同的,应提供工作资历证明。
6、境外合同提供者申请来华工作许可,除提交上述所有材料外,还需提交在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双方主体、工作地点、合同服务内容、申请人岗位及工作内容、在华工作期限、签字页)。
7、不符合直接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情形的,但已入境的申请人,须按新办《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程序办理。
8、网上审批通过10日内,用人单位凭受理单到受理窗口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9、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业务,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一人一事一委托。
1、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
2、审查期限:5个工作日(以受理窗口核验书面材料原件并确认无误为准)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静安区梅园路77号
2、网上接收
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也可直接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首页http://www.safea.gov.cn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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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至11:30 |
13:30至17:00 |
周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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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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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四 |
9:00至11:00 |
13:30至16:30 |
周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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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至15:00 |
编号:18-19
用人单位为已入境的外国专业人才申办 《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办事指南(科创新政)
1、依法设立,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参阅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官网http://www.shafea.gov.cn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博雅翻译(上海)公司:021-52655155,13817937934,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汉中路158号汉中广场1112号(上海人才大厦斜对面)
3、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提交所有上传材料原件到受理窗口核验,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预审和受理一并处理,无需递交纸质材料。
★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工作资历证明: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
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及认证材料: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4、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国外专业资格证明,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获得专业资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对原件公证。职业资格证明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获得的,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对原件公证。在涉及薪资事项申请时,应提交单位承诺书(承诺事项包括外国人的年薪、在沪年交税金额等,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延期时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当年的税单。
5、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认证材料: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不接收仅为本人声明无犯罪的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外交(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收,不再认证。
6、体检证明: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
7、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8、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9、申请人有效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最近的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10、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11、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随行家属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子女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人出生证明或结婚证书或公证证明)、体检报告(18周岁以上家属)以及电子照片(要求与主申请人一致)。随行家属包括配偶、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
12、随行家属有效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最近的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13、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在线补充填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中有关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部分信息,签字盖章后补充上传至系统。
2、申请人有效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补充上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最近的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3、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1、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认为中文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2、关于文书领事认证规定可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http://www.cs.mfa.gov.cn/),或具体联系相应的中国驻外使、领馆。
3、已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申请办理过《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且已上传过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和工作资历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可不提交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申请岗位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相同的,可不提交工作资历证明材料。申请岗位(职业)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职业)不同的,应提供工作资历证明。
4、语言教师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取得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如果满足以下3点则可以免除工作资历证明:(1)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2)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3)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证书如TEFL证书。
5、境外合同提供者申请来华工作许可,除提交上述所有材料外,还需提交在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双方主体、工作地点、合同服务内容、申请人岗位及工作内容、在华工作期限、签字页)。
6、持有效的居留许可免提供体检证明。
7、网上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自行打印在线生成的《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网上审批通过10日内,用人单位凭电子受理单到受理窗口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8、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业务,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一人一事一委托。
1、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
审查期限:10个工作日(以受理窗口核验书面材料原件并确认无误为准)
2、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预审与受理一并处理)
审查期限:10个工作日(以网上受理材料为准)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静安区梅园路77号
2、网上接收
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也可直接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首页http://www.safea.gov.cn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时间:
|
9:00至11:30 |
13:30至17:00 |
周五 |
9:00至11:30 |
13:30至15:00 |
取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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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四 |
9:00至11:00 |
13:30至16:30 |
周五 |
9:00至11:00 |
13:30至15:00 |
编号:20-21
用人单位为已入境的外国专业人才(计点积分达60分 以上者)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申办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事指南(科创新政)
1、依法设立,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外国专业人才(计点积分达60分以上者)是指经过“积分要素计分赋值表”打分,分数在60分以上的申请人。用人单位确有需要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参阅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官网http://www.shafea.gov.cn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博雅翻译(上海)公司:021-52655155,13817937934,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汉中路158号汉中广场1112号(上海人才大厦斜对面)
3、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提交所有上传材料原件到受理窗口核验,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预审和受理一并处理,无需递交纸质材料。
★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工作资历证明: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满足积分年限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
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及认证材料: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4、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国外专业资格证明,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获得专业资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对原件公证。职业资格证明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获得的,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对原件公证。
5、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认证材料: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不接收仅为本人声明无犯罪的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外交(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收,不再认证。
6、体检证明: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
7、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8、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9、申请人有效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最近的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10、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11、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随行家属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子女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人出生证明或结婚证书或公证证明)、体检报告(18周岁以上家属)以及电子照片(要求与主申请人一致)。随行家属包括配偶、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
12、随行家属有效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最近的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13、汉语水平能力(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等)。
14、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在线补充填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中有关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部分信息,签字盖章后补充上传至系统。
2、申请人有效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补充上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最近的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3、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1、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认为中文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2、关于文书领事认证规定可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http://www.cs.mfa.gov.cn/),或具体联系相应的中国驻外使、领馆。
3、通过计点积分达到专业人才标准的,应提供相应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明、汉语水平能力(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等)、来华工作年薪的收入证明、工作资历证明材料以及计点积分表等材料。
4、已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申请办理过《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且已上传过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和工作资历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可不提交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申请岗位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相同的,可不提交工作资历证明材料。申请岗位(职业)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职业)不同的,应提供工作资历证明。
5、境外合同提供者申请来华工作许可,除提交上述所有材料外,还需提交在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双方主体、工作地点、合同服务内容、申请人岗位及工作内容、在华工作期限、签字页)。
6、持有效的居留许可免提供体检证明。
7、网上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自行打印在线生成的《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网上审批通过10日内,用人单位凭电子受理单到受理窗口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8、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业务,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一人一事一委托。
1、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
审查期限:10个工作日(以受理窗口核验书面材料原件并确认无误为准)
2、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预审与受理一并处理)
审查期限:10个工作日(以网上受理材料为准)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静安区梅园路77号
2、网上接收
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也可直接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首页http://www.safea.gov.cn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时间:
|
9:00至11:30 |
13:30至17:00 |
周五 |
9:00至11:30 |
13:30至15:00 |
取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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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四 |
9:00至11:00 |
13:30至16:30 |
周五 |
9:00至11:00 |
13:30至15:00 |
编号:22
用人单位为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变更 国籍、单位、岗位的外国专业人才申办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事指南
1、依法设立,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参阅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官网http://www.shafea.gov.cn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博雅翻译(上海)公司:021-52655155,13817937934,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汉中路158号汉中广场1112号(上海人才大厦斜对面)
3、提交所有上传材料原件到受理窗口核验。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工作资历证明: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
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及认证材料: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4、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国外专业资格证明,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获得专业资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对原件公证。职业资格证明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获得的,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对原件公证。在涉及薪资事项申请时,应提交单位承诺书(承诺事项包括外国人的年薪、在沪年交税金额等,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延期时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当年的税单。
5、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6、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7、申请人有效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最近的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8、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9、注销单:属于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的,应先行注销现有工作许可。
10、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1、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认为中文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2、关于文书领事认证规定可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http://www.cs.mfa.gov.cn/),或具体联系相应的中国驻外使、领馆。
3、已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申请办理过《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且已上传过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和工作资历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可不提交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申请岗位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相同的,可不提交工作资历证明材料。申请岗位(职业)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职业)不同的,应提供工作资历证明。
4、不符合直接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情形的,但已入境的申请人,须按新办《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程序办理。
5、语言教师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取得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如果满足以下3点则可以免除工作资历证明:(1)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2)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3)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证书如TEFL证书。
6、境外合同提供者申请来华工作许可,除提交上述所有材料外,还需提交在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双方主体、工作地点、合同服务内容、申请人岗位及工作内容、在华工作期限、签字页)。
7、外国人持有《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在中国境内变换用人单位,需满足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基本条件,并提供最高学位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认证承诺书,并在获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三个月内补充提供认证材料原件,受理窗口核原件,收复印件。用人单位未变更但岗位变更新办证时,可免提供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的认证材料。
8、原则上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可以免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如外国人更换单位,公安出入境机构已将工作类居留许可注销,并换成了停留签证,如外国人未出境,且工作类居留许可注销一个月内,也可免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9、网上审批通过10日内,用人单位凭受理单到受理窗口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10、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业务,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一人一事一委托。
1、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
2、审查期限:10个工作日(以受理窗口核验书面材料原件并确认无误为准)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静安区梅园路77号
2、网上接收
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也可直接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首页http://www.safea.gov.cn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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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至11:30 |
13:30至17:00 |
周五 |
9:00至11:30 |
13:30至15:00 |
取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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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四 |
9:00至11:00 |
13:30至16:30 |
周五 |
9:00至11:00 |
13:30至15:00 |
编号:23
用人单位为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变更国籍、单位、 岗位的外国专业人才(计点积分达60分以上者) 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事指南
1、依法设立,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外国专业人才(计点积分达60分以上者)是指经过“积分要素计分赋值表”打分,分数在60分以上的申请人。用人单位确有需要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参阅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官网http://www.shafea.gov.cn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博雅翻译(上海)公司:021-52655155,13817937934,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汉中路158号汉中广场1112号(上海人才大厦斜对面)
3、提交所有上传材料原件到受理窗口核验。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工作资历证明: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满足积分年限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
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及认证材料: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4、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国外专业资格证明,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获得专业资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对原件公证。职业资格证明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获得的,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对原件公证。在涉及薪资事项申请时,应提交单位承诺书(承诺事项包括外国人的年薪、在沪年交税金额等,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延期时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当年的税单。
5、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6、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7、申请人有效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最近的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8、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9、汉语水平能力(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等)。
10、注销单:属于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的,应先行注销现有工作许可。
11、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1、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认为中文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2、关于文书领事认证规定可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http://www.cs.mfa.gov.cn/),或具体联系相应的中国驻外使、领馆。
3、通过计点积分达到专业人才标准的,应提供相应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明、汉语水平能力(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等)、来华工作年薪的收入证明、工作资历证明材料以及计点积分表等材料。
4、已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申请办理过《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且已上传过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和工作资历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可不提交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申请岗位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相同的,可不提交工作资历证明材料。申请岗位(职业)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职业)不同的,应提供工作资历证明。
5、境外合同提供者申请来华工作许可,除提交上述所有材料外,还需提交在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双方主体、工作地点、合同服务内容、申请人岗位及工作内容、在华工作期限、签字页)。
6、不符合直接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情形的,但已入境的申请人,须按新办《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程序办理。
7、外国人持有《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在中国境内变换用人单位,需满足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基本条件,并提供最高学位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认证承诺书,并在获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三个月内补充提供认证材料原件,受理窗口核原件,收复印件。用人单位未变更但岗位变更新办证时,可免提供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的认证材料。
8、原则上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可以免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如外国人更换单位,公安出入境机构已将工作类居留许可注销,并换成了停留签证,如外国人未出境,且工作类居留许可注销一个月内,也可免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9、网上审批通过10日内,用人单位凭受理单到受理窗口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10、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业务,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一人一事一委托。
1、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
2、审查期限:10个工作日(以受理窗口核验书面材料原件并确认无误为准)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静安区梅园路77号
2、网上接收
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也可直接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首页http://www.safea.gov.cn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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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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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4
用人单位为企业集团内部人员流动的外国专业人才 境内直接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事指南
1、依法设立,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经过“积分要素计分赋值表”打分,分数在60分以上的申请人)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参阅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官网http://www.shafea.gov.cn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博雅翻译(上海)公司:021-52655155,13817937934,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汉中路158号汉中广场1112号(上海人才大厦斜对面)
4、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3、提交所有上传材料原件到受理窗口核验。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工作资历证明: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
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及认证材料: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4、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国外专业资格证明,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获得专业资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对原件公证。职业资格证明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获得的,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对原件公证。在涉及薪资事项申请时,应提交单位承诺书(承诺事项包括外国人的年薪、在沪年交税金额等,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延期时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当年的税单。
5、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6、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7、申请人有效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最近的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8、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9、注销单:属于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的,应先行注销现有工作许可。
10、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1、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认为中文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2、关于文书领事认证规定可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http://www.cs.mfa.gov.cn/),或具体联系相应的中国驻外使、领馆。
3、通过计点积分达到专业人才标准的,应提供相应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明、汉语水平能力(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等)、来华工作年薪的收入证明、工作资历证明材料以及计点积分表等材料。
4、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及企业集团人员内部流动,指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或企业集团聘用的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地区总部与其已向许可决定机构备案的全资或合资的分公司、子公司之间(母公司与其成员公司或者成员公司之间)的相同岗位上流动(包括改任新职务或从专业岗位提升至行政管理岗位)。注销原工作许可后,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提交新工作许可申请,应符合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的基本条件。聘用岗位未变动的,可以免提交相关工作资历证明。
5、已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申请办理过《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且已上传过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和工作资历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可不提交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申请岗位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相同的,可不提交工作资历证明材料。申请岗位(职业)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职业)不同的,应提供工作资历证明。
6、境外合同提供者申请来华工作许可,除提交上述所有材料外,还需提交在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双方主体、工作地点、合同服务内容、申请人岗位及工作内容、在华工作期限、签字页)。
7、不符合直接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情形的,但已入境的申请人,须按新办《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程序办理。
8、语言教师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取得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如果满足以下3点则可以免除工作资历证明:(1)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2)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3)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证书如TEFL证书。
9、外国人持有《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在中国境内变换用人单位,需满足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基本条件,并提供最高学位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认证承诺书,并在获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三个月内补充提供认证材料原件,受理窗口核原件,收复印件。用人单位未变更但岗位变更新办证时,可免提供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的认证材料。
10、原则上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可以免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如外国人更换单位,公安出入境机构已将工作类居留许可注销,并换成了停留签证,如外国人未出境,且工作类居留许可注销一个月内,也可免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11、网上审批通过10日内,用人单位凭受理单到受理窗口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12、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业务,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一人一事一委托。
1、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
2、审查期限:10个工作日(以受理窗口核验书面材料原件并确认无误为准)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静安区梅园路77号
2、网上接收
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也可直接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首页http://www.safea.gov.cn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时间:
|
9:00至11:30 |
13:30至17:00 |
周五 |
9:00至11:30 |
13:30至15:00 |
取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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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四 |
9:00至11:00 |
13:30至16:30 |
周五 |
9:00至11:00 |
13:30至15:00 |
编号:25
用人单位为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外国 专业人才直接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事指南
1、依法设立,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参阅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官网http://www.shafea.gov.cn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或子女、在华永久居留或工作的外国人的配偶或子女,持有效签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
2、符合自由贸易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相关优惠政策的。
3、用人单位符合享有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相关优惠政策的。
4、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
5、已持工作签证依法入境的驻华机构代表人员。
6、其他审批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博雅翻译(上海)公司:021-52655155,13817937934,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汉中路158号汉中广场1112号(上海人才大厦斜对面)
3、提交所有上传材料原件到受理窗口核验。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工作资历证明: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
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及认证材料: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4、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国外专业资格证明,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获得专业资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对原件公证。职业资格证明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获得的,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对原件公证。在涉及薪资事项申请时,应提交单位承诺书(承诺事项包括外国人的年薪、在沪年交税金额等,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延期时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当年的税单。
5、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认证材料: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不接收仅为本人声明无犯罪的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外交(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收,不再认证。
6、体检证明: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
7、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8、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9、申请人有效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最近的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10、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11、亲属关系证明。
12、亲属有效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信息页。
13、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1、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认为中文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2、关于文书领事认证规定可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http://www.cs.mfa.gov.cn/),或具体联系相应的中国驻外使、领馆。
3、通过计点积分达到专业人才标准的,应提供相应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明、汉语水平能力(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等)、来华工作年薪的收入证明、工作资历证明材料以及计点积分表等材料。
4、已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申请办理过《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且已上传过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和工作资历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可不提交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申请岗位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相同的,可不提交工作资历证明材料。申请岗位(职业)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职业)不同的,应提供工作资历证明。
5、境外合同提供者申请来华工作许可,除提交上述所有材料外,还需提交在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双方主体、工作地点、合同服务内容、申请人岗位及工作内容、在华工作期限、签字页)。
6、不符合直接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情形的,但已入境的申请人,须按新办《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程序办理。
7、语言教师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取得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如果满足以下3点则可以免除工作资历证明:(1)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2)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3)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证书如TEFL证书。
8、持有效的居留许可免提供体检证明。
9、原则上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可以免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如外国人更换单位,公安出入境机构已将工作类居留许可注销,并换成了停留签证,如外国人未出境,且工作类居留许可注销一个月内,也可免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10、网上审批通过10日内,用人单位凭受理单到受理窗口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11、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业务,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一人一事一委托。
1、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
2、审查期限:10个工作日(以受理窗口核验书面材料原件并确认无误为准)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静安区梅园路77号
2、网上接收
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也可直接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首页http://www.safea.gov.cn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时间:
|
9:00至11:30 |
13:30至17:00 |
周五 |
9:00至11:30 |
13:30至15:00 |
取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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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四 |
9:00至11:00 |
13:30至16:30 |
周五 |
9:00至11:00 |
13:30至15:00 |
编号:26
用人单位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延期 办事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博雅翻译(上海)公司:021-52655155,13817937934,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汉中路158号汉中广场1112号(上海人才大厦斜对面)
3、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中文合同、任职证明或派遣函。
3、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4、申请人有效居留许可:居留许可信息页。
5、《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卡证。
6、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1、用人单位在原岗位(职业)继续聘用申请人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来华工作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决定机构提出申请。
2、按外国高端人才(A类)申请延期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3、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
4、同一单位改任新职务的,包括从专业岗位提升至行政管理岗位,延期时应提交岗位变更证明。须先参照《告知单27》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变更职务(升职),再按程序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延期。
5、自许可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用人单位凭《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打印的受理电子回执单到受理机构进行延期申请。
6、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业务,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一人一事一委托。
1、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预审与受理一并处理)
2、审查期限:5个工作日(以网上受理材料为准)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静安区梅园路77号
2、网上接收
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也可直接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首页http://www.safea.gov.cn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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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至11:30 |
13:30至17:00 |
周五 |
9:00至11:30 |
13:30至15:00 |
取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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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四 |
9:00至11:00 |
13:30至16:30 |
周五 |
9:00至11:00 |
13:30至15:00 |
编号:27
用人单位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变更 办事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博雅翻译(上海)公司:021-52655155,13817937934,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汉中路158号汉中广场1112号(上海人才大厦斜对面)
3、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3、有效居留许可:居留许可信息页。
4、旧护照(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5、姓名变更的其他证明材料。
6、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3、有效居留许可:居留许可信息页。
4、旧护照(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5、护照遗失的提供遗失证明。
6、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中文合同、任职证明或派遣函。
3、变更申请函(说明变更原因、新任职务等,用人单位盖章)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类别变更证明文件材料:类别变更为外国高端人才(A类),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3、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护照号、职务、类别)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决定机构提出申请。
2、自许可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用人单位凭《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打印的受理电子回执单到受理机构进行变更。
3、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业务,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一人一事一委托。
1、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预审与受理一并处理)
2、审查期限:5个工作日(以网上受理材料为准)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静安区梅园路77号
2、网上接收
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也可直接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首页http://www.safea.gov.cn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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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 |
9:00至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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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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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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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 |
9:00至11:00 |
13:30至15:00 |
编号:28
用人单位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补办 办事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地址:成都市花牌坊街168号花都财富大厦15层,电话:028-86183368,028-87701380。
3、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补办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申请人遗失或损毁情况说明。
3、系统登载遗失声明并截屏上传至系统。
4、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1、补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自证件遗失之日或发现遗失之日起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上登载遗失声明,并向许可决定机构申请补办。证件损毁的,申请补办时需携带原证。
2、自许可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用人单位凭打印的受理电子回执单到受理机构进行补办拿证。
3、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业务,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一人一事一委托。
1、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预审与受理一并处理)
2、审查期限:5个工作日(以网上受理材料为准)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静安区梅园路77号
2、网上接收
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也可直接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首页http://www.safea.gov.cn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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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至11:30 |
13:30至17:00 |
周五 |
9:00至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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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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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四 |
9:00至11:00 |
13:30至16:30 |
周五 |
9:00至11:00 |
13:30至15:00 |
编号:29
用人单位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注销 办事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地址:成都市花牌坊街168号花都财富大厦15层,电话:028-86183368,028-87701380。
3、提交所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使用A4纸)至受理窗口,原件核验并收取复印件。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聘用关系解除、合同终止或其他与注销原因相关的证明材料:聘用关系解除、合同终止需双方签字。申请人自行离职、用人单位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应补充提交注销情况说明。
3、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3、有效居留许可:居留许可信息页。
4、旧护照(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5、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中文合同、任职证明或派遣函。
3、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可不加盖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无法申请注销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
3、本人关于注销许可的情况说明。
4、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自动注销;依法被撤销、撤回的,以及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由决定机构注销。申请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提前终止合同、解除聘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决定机构申请注销。用人单位被终止的,申请人可以向决定机构申请注销工作许可
2、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已自动注销的,经申请可由决定机构出具许可注销证明。
3、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业务,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一人一事一委托。
1、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
2、审查期限:5个工作日(以受理窗口接收书面材料为准)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静安区梅园路77号
2、网上接收
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也可直接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首页http://www.safea.gov.cn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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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至11:30 |
13:30至17:00 |
周五 |
9:00至11:30 |
13:30至15:00 |
取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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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四 |
9:00至11:00 |
13:30至16:30 |
周五 |
9:00至11:00 |
13:30至15:00 |
编号:30
用人单位或受委托的专门服务机构首次注册 “外国人来华工作系统”办事指南
一、系统访问
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也可直接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首页http://www.safea.gov.cn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浏览器推荐:IE10级以上、火狐浏览器、谷歌浏览器。
二、注册流程
1.网上注册并完善单位资料
2.用人单位网上提交单位信息、上传所有原件材料后,需由经办人员携带单位注册信息表原件及所有用人单位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直接到受理窗口进行实名制登记。
三、单位操作指南
1、登录
用户打开浏览器输入网站地址,在网站右上角有“现在注册”按钮,如果是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按钮,即可进入注册提示页面。阅读完注册须知后点击“我知道了”按钮,即可进入注册信息页面。
2、注册
准确填写公司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批准证书号与公司名称,输入手机号码获得验证码,设置密码并勾选“我已阅读并接受用户协议”后,点击“开始注册”按钮。当页面显示“注册成功”之后,点击右上角的“马上登陆”按钮,进入公司信息页。
3、完善公司信息
进入单位账户后,点击右侧“完善单位资料”。所有内容按照单位持有的证照上的信息如实填写。录入信息后点击保存,点击“打印单位注册表”(建议导出留存备份,企业需要将注册表打印盖章后,作为电子附件彩色上传)。
4、上传材料原件
按要求上传所需的附件。注意:所有附件需原件彩色上传。只有当页面显示“上传成功”时才表示文件已上传。所需上传附件如下表: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单位注册信息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加盖本单位公章。 |
授权使用本单位外事、人事部门公章,需提交“公章授权登记书”备案。 |
2 |
合法登记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等,已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提供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 |
|
3 |
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
部门负责人及经办同志应为用人单位或受委托专门服务机构员工。 |
4 |
行业许可证明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 |
|
5 |
相关部门批准证书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如台港澳侨投资批准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跨国公司上海地区总部等批复。 |
|
6 |
其他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
|
备注: |
5、填写经办人信息
附件上传完成后填写经办人信息,增加经办人后点击“提交审核”按钮,经办人应为用人单位或受委托专门服务机构员工。只有当页面显示保存成功才表示此经办人信息已经添加入账户。
6、修改及撤销
在提交后账户信息后,如该单位账户未被审核,用人单位可以点击“撤销当前操作”,使账户信息再次变为未提交状态。撤销后企业可以对信息再次进行修改操作。修改后可以再次进行提交。
7、实名制注册登记
用人单位网上提交单位信息、上传所有原件材料后,请携带单位注册信息表原件及所有用人单位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直接到受理窗口进行实名制登记,审核通过后受理部门将不另行通知。
8、完成注册
单位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可以办理正常的相关业务,未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不能办理相关业务。
编号:31
关于已经取得原外国人就业许可或原外国专家来华工作 许可的外国人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办理须知
一、适用对象
持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就业许可》的外籍人士。
二、受理窗口
用人单位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注册登记,至所选择的受理点进行办理。
三、申办程序
1、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也可直接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首页http://www.safea.gov.cn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用人单位网上账户注册后,在网上提交单位信息、上传所有原件材料,请携带单位注册信息表原件及所有用人单位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至所选择受理点进行实名登记审核(已办理过单位账户实名登记且账户已开通的单位可以跳过此步);
3、进入账户——点击左侧菜单第二项“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点击“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在右侧选择“10其他审批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模块——进入申请页面;
4、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申请信息等内容并上传所需材料原件;
5、上传所有材料原件后,即可提交等待预审,预审通过后,用人单位需持上传的所有书面材料原件(所有非中文材料均需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单位公章)至窗口核验受理;
四.上传附件及提交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2.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中文合同、任命书、派遣函);
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行业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及其翻译件;
4.相关工作资历证明或个人简历(需单位加盖公章);
5.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或《外国人就业许可》;
6.申请人体检证明;
7.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8.申请人护照、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
9.其他材料。
五. 注意事项
1. 外国人工作许可申请表系系统自动生成,用人单位打印后加盖公章,并由申请人签字,再将原件上传至“附件”;
2.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中文合同、任命书、派遣函):
应提供中文合同,须由申请人签名并填写签订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以上内容不能涂改),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首页、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内容、薪酬、职位、盖章(签名)页;
3. 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就业许可》在附件-“其他”一栏中上传;
4. 持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就业许可》的申请人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默认为外国专业人才;如申请人满足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用人单位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在系统内“其他材料”中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
5、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业务,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一人一事一委托。
六.审批期限
1、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
2、审查期限:10个工作日(以受理窗口核验书面材料原件并确认无误为准)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七.接收时间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时间:
|
9:00至11:30 |
13:30至17:00 |
周五 |
9:00至11:30 |
13:30至15:00 |
取号时间: |
|
|
周一至周四 |
9:00至11:00 |
13:30至16:30 |
周五 |
9:00至11:00 |
13:30至15:00 |
编号:32
关于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中申请有效期内 《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延期的办理须知
一、适用对象
持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且工作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外籍人士。
二、受理窗口
用人单位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注册登记,至所选择的受理点进行办理。
三、申办时限
用人单位需在原岗位继续聘用申请人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来华工作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但不得早于有效期届满前九十日。
四、申办程序
1、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也可直接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首页http://www.safea.gov.cn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用人单位网上账户注册后,在网上提交单位信息、上传所有原件材料,携带单位注册信息表原件及所有用人单位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至所选择受理点进行实名登记审核(已办理过单位账户实名登记且账户已开通的单位可以跳过此步);
3、进入账户——点击左侧菜单第二项“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点击“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在右侧选择“原外专证或就业证延期”模块——进入申请页面;
4、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申请信息等内容并上传所需材料原件;
5、上传所有材料原件后,即可提交等待预审,预审通过后,用人单位需持上传的所有书面材料原件(所有非中文材料均需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单位公章)至窗口核验受理;
五.上传附件及提交材料
1.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2.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中文合同、任命书、派遣函);
3. 申请人护照及有效居留许可;
4. 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
5.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6.其他材料。
六. 注意事项
1. 外国人工作许可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用人单位打印后加盖公章,并由申请人签字,再原件上传至“附件”;
2.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中文合同、任命书、派遣函):
(1)应提供中文合同,须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有签订日期,不能涂改,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首页、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内容、薪酬、职位、盖章(签名)页;
(2)延期聘用合同的起始日期与《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的到期日应连续、不间断;
3.《外国专家证》须上传个人信息页及最新有效期页;《外国人就业证》须上传个人信息页、最新有效期页及上一年度年检页,在附件-“其他”一栏中上传;
4.持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的申请人申请延期,默认为外国专业人才;如申请人满足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用人单位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在系统内“其他材料”中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
5、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业务,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一人一事一委托。
七.审批期限
1、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
2、审查期限:10个工作日(以受理窗口核验书面材料原件并确认无误为准)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八.接收时间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时间:
|
9:00至11:30 |
13:30至17:00 |
周五 |
9:00至11:30 |
13:30至15:00 |
取号时间: |
|
|
周一至周四 |
9:00至11:00 |
13:30至16:30 |
周五 |
9:00至11:00 |
13:30至15:00 |
编号:33
持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 过渡时期操作办法
★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补遗或原《外国人就业证》应当年检未年检的
一、适用对象
持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且工作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外籍人士。
二、受理窗口
用人单位办理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补遗、或者原《外国人就业证》年检(应当年检未年检的)业务时请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注册登记,至所选择的受理点进行办理。
三、申办时限
①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补遗:申请人应当自证件遗失之日或发现遗失之日起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上登载遗失声明,并向许可决定机构申请补办。
②原《外国人就业证》应当年检未年检的:申请人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决定机构提出申请。
四、申办程序
1、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也可直接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首页http://www.safea.gov.cn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用人单位网上账户注册后,在网上提交单位信息、上传所有原件材料,携带单位注册信息表原件及所有用人单位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至所选择受理点进行实名登记审核(已办理过单位账户实名登记且账户已开通的单位可以跳过此步);
3、用人单位进入账户,按操作办法相关情形所示进行申请。
4、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申请信息等内容并上传所需材料原件;
5、上传所有材料原件后,即可提交等待预审,预审通过后,用人单位需持上传的所有书面材料原件(所有非中文材料均需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单位公章)至窗口核验受理;
五.所需材料:
●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补遗
用人单位进入账户——点击左侧菜单第二项“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点击“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在右侧选择“10其他审批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模块——进入申请页面。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2.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损毁的需提供)
3. 申请人护照及有效居留许可;
4.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5.申请人遗失或毁损情况说明: 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自证件遗失之日或发现遗失之日起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上登载遗失声明,并向许可决定机构申请补办。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损毁的,申请补办时需携带原证。
6.其他材料
●原《外国人就业证》上一年度应年检未年检的
原《外国人就业证》无效。用人单位进入账户——点击左侧菜单第二项“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点击“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在右侧选择“原外专证或就业证延期”模块申请,领取新证时原《外国人就业证》剪角归还本人。
1.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2.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中文合同、任命书、派遣函);
3. 申请人护照及有效居留许可;
4. 有效期内的《外国人就业证》:必须上传个人信息页和最新有效期页;
5. 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6.其他材料。
六. 注意事项
1. 外国人工作许可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用人单位打印后加盖公章,并由申请人签字,再原件上传至“附件”;
2.《外国专家证》须上传个人信息页及最新有效期页;《外国人就业证》:须上传个人信息页、最新有效期页及上一年度年检信息页;在附件-“其他”一栏中上传;
3.持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的申请人申请,默认为外国专业人才;如申请人满足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用人单位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在系统内“其他材料”中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
4、网上审批通过10日内,用人单位凭受理单到受理窗口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5、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业务,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一人一事一委托。
七.审批期限
1、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
2、审查期限:10个工作日(以受理窗口核验书面材料原件并确认无误为准)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八.接收时间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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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至11:30 |
13:30至17:00 |
周五 |
9:00至11:30 |
13:30至15:00 |
取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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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四 |
9:00至11:00 |
13:30至16:30 |
周五 |
9:00至11:00 |
13:30至15:00 |
★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办理变更、注销以及原《外国人就业证》到期应年检的
一、适用对象
持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且工作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外籍人士。
二、受理窗口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静安区梅园路77号)一楼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大厅申请办理。
三、申办时限
①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变更、注销:申请人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决定机构提出申请。
②原《外国人就业证》应当年检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原《外国人就业证》年检到期日前3个月以内向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四、申办程序
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变更、注销以及原《外国人就业证》到期应年检的,在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操作系统中按原操作办法及时限提交材料申请办理。